经调查,李林,男,35岁,家庭3口人,夫妻二人及一个女儿,系兴庆区玉皇阁北街高台寺社区居民。本人因病无工作也无任何收入,妻子赵东梅在宁夏丰燕工贸有限公司工作,月工资收入1800元,女儿李嘉宁在上小学。家庭年收入21600元,年人均收入7200元。
本人2008年检查出患有尿毒症,2009年11月开始进行透析治疗,2015年3月26日找到了合适的肾源,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。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433252.54元,医保报销161616.55元,因属职工医疗保险故无大病保险二次补偿,因不符合兴庆区民政局大病救助条件故无大病救助,未享受社会捐赠,个人自付271635.99元(含肾源费用)。
核查结果:经核查情况属实,符合《银川市济困爱心基金管理办法》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规定,按照第三章第六条第一项70%救助标准,建议给予医疗救助金100000元。
关于司玉婷申请“济困爱心基金”核查意见
经调查,司玉婷,女,11岁,家庭4口人,父亲母亲及一个弟弟,系西夏区镇北堡镇德林村居民。母亲陈志英弟弟司玉轩及本人享有低保,每月人均154元,父亲司芳弟靠打临工维持家庭生活。
本人2015年6月18日因贫血、乏力原因待查被送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血液科进行住院治疗,经检查为急性白血病,目前继续住院治疗。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67475.4元,医保报销32017.09元,大病保险二次补偿11454.86元,西夏区民政局大病救助2541元,未享受社会捐赠,个人自付21462.45元。
核查结果:经核查情况属实,符合《银川市济困爱心基金管理办法》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规定,按照第三章第六条第一项40%救助标准,建议给予医疗救助金8585元。
关于陆伟申请“济困爱心基金”核查意见
经调查,陆伟,男,47岁,家庭5口人,父亲,女儿及妹妹夫妻二人,系兴庆区前进街西塔社区居民。本人2015年9月因病办理内退,平均月收入工资1595元,父亲陆敬华每月退休金3629元,女儿陆梓扬为在校大学生户口已迁出且暂无收入,妹妹陆菁无收入,妹夫梁新合无收入,家庭年收入62692元,年人均收入1045元。
本人自2015年5月因花粉过敏被心脑血管医院查出疑似肺部肿瘤,当年7月在上海肺科医院确诊为早期肺癌,经手术切除治疗,又于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化疗。住院治疗期间已花费116230.81元,医保报销4394.96元,因属职工医保故无大病二次补偿,未享受社会捐赠,个人自付111835.85元。
核查结果:经核查情况属实,符合《银川市济困爱心基金管理办法》第二章第四条一项规定,按照第三章第六条第一项70%救助标准,建议给予救助金78285元。
关于吕薇申请“济困爱心基金”核查意见
经调查,吕薇,女,29岁,家庭3口人,夫妻2人及女儿,系兴庆区解放西街银湖社区居民。本人属自治区人民医院合同制职工,休病假期间按医院规定无工资,丈夫赵刚2014年失业,无固定工作,后照顾生病妻子无任何收入,女儿赵晓熙刚满1岁,全家经济来源于亲朋好友的资助。
本人自2015年7月在宁夏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诊因患非霍奇金淋巴瘤住院治疗,当年9月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,住院期间共计花费157752.01元,医保报销109596.16元,因属职工医保故无大病二次报销,未享受社会捐赠,因兴庆区民政局2015年大病救助申请时间已于2016年1月31日截止,故无大病救助,个人自付48155.85元。
核查结果:经核查情况属实,符合《银川市济困爱心基金管理办法》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规定,按照第三章第六条第一项50%救助标准,建议给予医疗救助金24078元。
关于牛金川申请“济困爱心基金”核查意见
经调查,牛金川,男,68岁,家庭4口人,夫妻2人和2个儿子,系兴庆区凤凰北街崇安社区居民,夫妻二人均已退休,本人月退休金2217元,妻子张莉月退休金1330元,长子牛勇个体户经营月收入1300元,次子牛如因残疾享有低保每月418元,家庭年收入66066元,年人均收入16516.5元。
本人于2015年4月因患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,期间连续四次手术,当年6月转入北京安贞医院进行开胸手术,住院治疗共计花费448805.4元,因故无职工医保而享有城乡居民医保,医保报销161694.52元,兴庆区民政局大病救助10370元,大病保险二次补偿121985.75元,商业保险1900元,未享受社会捐赠,个人自付152855.13元。
核查结果:经核查情况属实,符合《银川市济困爱心基金管理办法》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规定,按照第三章第六条第一项70%救助标准,建议给予医疗救助金100000元。
关于张菊霞申请“济困爱心基金”核查意见
经调查,张菊霞,女,71岁,家庭1口人,系灵武市城区街道谢家井社区居民。本人现已退休,每月退休金2300元,家庭年收入27600元,年人均收入27600元。
本人2011年腰椎骨折手术后,长期卧床,且患有风湿病、冠心病,长期吃药,自2015年7月在宁夏附属医院检查出患有食道癌,于当年8月进行手术治疗,10月病灶转移至肺、肝,在宁夏区人民医院住院,进行放化疗治疗。目前已花费193139.9元,因属职工医保故无大病二次补偿费用,医保报销88306.04元,未享受社会捐赠,个人自付104833.86元。
核查结果:经核查情况属实,符合《银川市济困爱心基金管理办法》第二章第四条一项规定,按照第三章第六条第一项70%救助标准,建议给予救助金73384元。